林子健涉誤導警員判囚5個月 上訴駁回即時服刑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4/02 15:08

最後更新: 2020/04/02 18:5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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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子健上訴失敗須即時服刑。(陳永康攝)

民主黨成員林子健涉於2017年8月召開記者會聲稱於旺角街頭遭國安人員擄走被帶往西貢、更遭警告將球星美斯簽名照轉交劉霞,並遭毆打及以釘書機釘大腿,其後被指涉報假案,被控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,案件經審訊後,林被裁定罪名成立,被判囚5個月。林獲准保釋候上訴,並於早前向高院就定罪提出上訴,法官今(2日)於高等法院作出判決,駁回其申請,林須即時服刑。
 
上訴人林子健(46歲)今到庭聽取判決,林的代表律師表示欲申請至終審法院提出上訴,擬作作保釋申請,惟法官指出須在啟動上訴程序後才可處理保釋申請,林遂須即時服刑。
 
其代表大律師早前於上訴案聆訊中指出,原審裁判官突然自行從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被告,屬「搬龍門」,而且可能有人冒認林。律政司一方當時回應指,裁判官有權自行透過片段認人,而有人冒認林並非合理疑點。

法官今頒下判詞指,原審裁判官有充分理由裁定林子健(46歲)罪成。控方在原審中倚賴閉路電視片段,並由控方證人透過衣著、外型及步姿等,認出片段中男子即是林。上訴一方中提及可能有人在閉路電視中喬裝成林,但法官指如果有人要喬裝林,便需要預先知道林當日的衣著、打扮,並預先學習林的動作姿勢。

上訴又提及,原審裁判官突然自行從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被告,屬「搬龍門」。法官則認為,在原審中,控方將閉路電視片段以實物證物的形式呈堂,而辯方事前已得知及沒有提出反對,因此原審裁判官有權依憑閉路電視判斷案件,加上原審裁判官觀看閉路電視的目的,在於判斷控方證人的證供,另外亦沒有剝奪原審中辯方的陳詞權利,因此法官認為未有對林構成不公。

法官指出親自看過控方倚賴的閉路電視片段,認為原審裁判官的描述準確及全面,有充分理由裁定片段中的男子即是林,而林向警方表示自己遭人拐走,但卻被閉路電視拍到他離開馬鞍山,以及其後單獨出現在西貢,即表示林未有被人拐走,而他在知道這事實的情況下,仍聲稱遭人拐走,故駁回其上訴申請。

另外,上訴一方指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林的傷勢是否屬於自殘、抑或由他人造成,這足以構成合理疑點。惟法官在判詞中指,林的傷勢並非案件關鍵,林在案發地點是否遭人所拐走才是關鍵。

林子健被駁回上訴後,透過神學院的同學派發聲明,強調自己遭公安拐帶及毆打的事是千真萬確,又指案件由調查到審訊都是處理不公,林希望入獄後可繼續進行40天禁食祈禱。

林子健於2017年8月在記招上聲稱自己在油麻地遭國安人擄走,雙腳更被人釘上21口釘書釘,但其後林被控明知地虛報有人犯罪,案件經審訊後,林於2019年3月被裁定罪成,被判囚5個月。裁判官斥林子健自編自導自演及有計劃行事。

記者:王仁昌